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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资产评估备案要求:财政局备案要求

发布:2024-06-19 17:32,更新:2024-06-29 08:34


我是经典世纪琪发:欢迎随时联系咨询,同V)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人员开展评估业务。

 

1.合伙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2.公司形式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资产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

 

3.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本机构合伙人或者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4.不具备两名以上资产评估师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不得开展《办法》规定的法定资产评估业务。

 

(一)变更备案的对象和要求

资产评估机构的名称、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发生变更,以及发生机构分立、合并、转制、撤销等重大事项,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不需要变更企业登记的,自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财政局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二)变更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2.《资产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变更事项备案表》

 

通过以上步骤和核查内容,北京市资产评估备案旨在确保资产评估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企业融资、投资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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